性騷擾、性侵害的迷思與澄清


  
  • 迷思一:因為他/她行為不檢、衣著暴露,才會引來性騷擾。
  •    澄 清:無論受害人的外貌裝扮和性別氣質如何,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尊重,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犯他人。

  • 迷思二:他/她沒有當場拒絕或反抗,所以不能算是性騷擾/性侵害。
  •    澄 清:受害人可能在毫無防備下「措手不及」,也可能因雙方熟識,受害者無法相信原先信任的人會對自己做出這樣的行為而「愣住了」,甚至加害者將自己的行為包裝在關愛的糖衣裡,受害者即使感覺不舒服,也可能懷疑自己的判斷。

  • 迷思三:當事人為了報復、金錢…等動機才出面申訴。
  •    澄 清:受害人要說出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的經驗需要很大的勇氣,若是謊報也需要依相關法規制裁,因此誣告的機率相當低。事實上,受害人經常只是為了「讓加害人知道犯錯」或「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」才挺身而出,我們應該鼓勵這些願意勇敢站出來的受害者。

  • 迷思四:加害者通常面目可憎、行為舉止怪異或社會階級較低。
  •    澄 清:加害人的年齡、學歷、職業背景皆有不同,千萬不可「以貌取人」。

  • 迷思五:男性不可能被性騷擾/性侵害。
  •    澄 清:女性雖為高危險群,但男性也可能遭受性騷擾或性侵害,只是我們的社會往往不會將對男性的騷擾歸類為「性騷擾」,更要求男性要有自我保護的能力,使得男性在遭受傷害後,很難對外尋求支援。

  • 迷思六:處理性騷擾最好的方式就是忽視它的存在。
  •    澄 清:性騷擾的言行不會因為你的忽視而停止,當你覺得對方的言行讓你不舒服,請明確的告訴騷擾者,你不歡迎這樣的言行。

  • 迷思七:性騷擾事件處理結束之後,不要再向當事人提起,「時間會治療一切」。
  •    澄 清:時間並不能治療一切,千萬不要讓當事人獨自承受,將傷痛埋在內心深處,應鼓勵受害者尋求協助。

  • 迷思八:「兩情相悅」的性關係不能算是性侵害。
  •    澄 清: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,縱使雙方兩情相悅,也構成妨害性自主罪。有時男女朋友之間,對方同意親吻或撫摸,並不表示之後對方就願意發生性行為。

  • 迷思九:性侵害的加害人通常是陌生人。
  •    澄 清:事實上,許多性侵害的加害人為受害人所熟識,甚至是信任的朋友或長輩。

  • 迷思十:性侵害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加害者無法克制性衝動。
  •    澄 清:許多強暴行為的發生都是預謀的,性衝動絕不能作為侵害他們的藉口,何況「性」不是無法克制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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