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騷擾的定義與類型


(大葉文字第1000002號)
  
  • 一、何謂性騷擾?
  •    依據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所訂定的「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」中所指稱,校園性騷擾、性侵犯,除依刑法、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外,凡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相互間(含同性與異性間)發生下列行為時,均屬之:

       (一)以暗示或明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、性要求,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,或意圖以屈服或拒絕上述行為,影響他人學習機會、僱用條件、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。

       (二)以脅迫、恫赫、暴力強迫、藥劑或催眠等方法,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。簡言之,凡是不受歡迎的性方面示好之舉止、性要求,或其他含有性意涵的語言或行為,都可能構成性騷擾,而性騷擾含括由較輕微的言語騷擾、性引誘、性要脅到最嚴重的性侵犯等。

  • 二、性騷擾的類型
  •    凡是不受歡迎的性方面示好之舉止、性要求,或其他含有性意涵的語言或行為,都可能構成性騷擾,而性騷擾含括的範圍由較輕微的言語騷擾、性引誘、性要脅到最嚴重的性侵犯等。以下則一一介紹不同的類型:

       (一)性別騷擾:因性別而有被侮辱、蔑視的感覺,例如:小姐,你很波霸;先生,你那方面可能很不行!

       (二)性引誘、性挑逗或性暗示:指不受歡迎、不適當或帶有性暗示的口語或肢體動作,例如:講黃色笑話、展示色情圖片。

       (三)性索賄:以索求性服務或與性有關的行為,來作為交換權益或處罰的為,例如:以約會或佔便宜來作為升等或加分的條件。

       (四)性要脅:以威脅或懲罰來強迫進行性活動,例如:約會強暴。

       (五)性侵犯:指一般的性侵犯、性攻擊與強制性交行為,例如:強暴。

     

    資料來源:逢甲大學諮商輔導中心 張虹雯老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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